(2015)迎中财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孙玉宝、杨桂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孙玉宝,杨桂梅,太原科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宋吉庆,太原福隆泰机械有限公司,张晓燕,太原市凯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6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朱晓鹏,行长。被告孙玉宝,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桂梅,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科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董寨镇中社村。法定代表人孙玉宝,经理。被告宋吉庆,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太原福隆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办杜家村新店街18号。法定代表人宋吉庆,经理。被告张晓燕,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凯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化工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孙玉宝、杨桂梅、太原科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宋吉庆、太原福隆泰机械有限公司、张晓燕、太原市凯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9305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玉宝、杨桂梅、太原科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宋吉庆、太原福隆泰机械有限公司、张晓燕、太原市凯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三十九万三千零五十元二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