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同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同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执字第115号罪犯杨同辉,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同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将罪犯杨同辉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鄂宜昌中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同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鄂宜监减字第68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杨同辉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杨同辉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同辉2012年11月13日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4份)、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杨同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同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22018年3月30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丽华审 判 员 黄正钢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