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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通化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置换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永刚,通化市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赵永刚,男,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审被告通化市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汉中,经理。原审原告赵永刚与原审被告通化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置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做出(2010)东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