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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艳与仙照朋、邵学、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仙照朋,邵学廷,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384号原告李艳,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仙照朋,男,1973年1月20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邵学廷,男,1966年3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高军,男,1967年6月2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仙照朋、邵学、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佟连国人民陪审员  马凤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大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