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瑞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燕,女,汉族,永昌县永山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职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穆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5933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穆燕未按时履行。经督促,被执行人穆燕偿还申请人借款14000元。2015年2月5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剩余案件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