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蓝文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73号罪犯蓝文华,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文华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诈骗犯罪所得款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蓝文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蓝文华撤回上诉。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文华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文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