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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潘鹏举与何文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鹏举,何文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潘鹏举,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何文旗,男,197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鹏举与被执行人何文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文旗户籍所在地、财产所在地在河南省夏邑县,我院于2015年1月27日委托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收到后并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