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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一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贺与被执行人陈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一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某某,鞍山市普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5,819.5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良审判员 戴更生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