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一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贺与被执行人陈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一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某某,鞍山市普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5,819.5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良审判员 戴更生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