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郭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芹,郭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玉玲,女,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2014)汤执字第26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郭玉玲已履行了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