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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与成家雄、黄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成家雄,黄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负责人: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桂林,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成家雄,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小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系被执行人成家雄的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家雄、黄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成家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市曲江区支行的xx元限额内的存款(卡号:6217995800011315243)。二、冻结被执行人成家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市曲江区支行的xx元限额内的存款(账号:605821007220222676)。三、冻结被执行人黄小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市曲江区支行的xx元限额内的存款(账号:605821018200133104)。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