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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宝君与鞍山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君,鞍山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张宝君。被告:鞍山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帆。原告张宝君诉被告鞍山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