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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邱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邱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少文。被执行人邱少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96465.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4年10月10日为118376.0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存放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第三工业区创业路11号之一的机器设备(详见登记编号为0755深圳20111110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邱少文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放弃先行处分被执行人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动产的抗辩权;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955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执行人邱少文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邱少文、深圳市濠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1084050.02元及利息、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