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萨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田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4年9月2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同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田x酒后驾驶租赁的蓝色奥德赛普通客车(车牌号黑eml772)由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阿玛尼歌厅往中林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庆市公安局灯岗时,与左转弯往经三街方向行驶的王x驾驶的宝来轿车(车牌号黑ef5507)相撞,田x逃跑,王x报警。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在肇事现场附近将田x抓获。当日田x被民警带至大庆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田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45mg/100ml,田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萨尔图分局认定:田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案发后田x亲属赔偿王x人民币20000元,赔偿奥德赛车主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车辆信息查询单,抽取血样记录,赔偿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x、游x证言,被告人田x供述和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萨尔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田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被告人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丹平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