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盛四杰与北京通达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四杰,北京通达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盛四杰,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北京通达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村南路10号,注册号110113015559242。法定代表人陈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四杰诉被告北京通达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四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盛四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幸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