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申请执行薛月建、方章秀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太湖县金马纯服饰有限公司,詹安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太湖县金马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湖县。法定代表人:詹安纯,董事长。被执行人:詹安纯,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太湖县金马纯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湖县金马纯服饰有限公司、詹安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詹安纯因犯罪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太湖县金马纯服饰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经申请人申请,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09)宜秀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