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章发衡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发衡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发衡,女,1952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屏南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生态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发衡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发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章发衡在屏南县代溪镇泮地村土名“黄溪洋”其责任田清理杂草,期间,被告人章发衡用火柴点燃杂草堆后不慎着火,虽有闻讯赶到的泮地村村民参与救火,但因风力强劲导致火势蔓延,从而引发代溪镇泮地村、康里村路下自然村、善溪村等部分山场森林火灾。经屏南县林业局、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代溪镇泮地村土名“蛇岭”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2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64亩、幼林地面积331亩、非规划林地造林面积(橙)29亩;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950元,橙经济损失10092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章发衡主动向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章发衡家属出资30000元用于受灾山场的补植复绿,并取得部分受灾户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发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林权证明、谅解书、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转账单;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章某、郑某丙、郑某丁等人证言;被告人章发衡的供述和辩解;屏南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报告、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发衡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尽注意义务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森林受灾面积102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042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发衡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发衡积极出资用于补植复绿并取得受灾山主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发衡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交由社区实施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发衡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范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洪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