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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时占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占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84号罪犯时占君,女,1967年3月16日生,蒙古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占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松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时占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时占军谎称其要经营电玩缺少资金为由,在前郭县前郭镇骗取常宝林、邵天君、孙喜禄三人,共人民币660000元,被其用于赌博挥霍。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时占君在前郭县前郭镇,将自有的吉J596**号本田轿车以200000元价格卖给松原市宁江区居民高忠峰,当日被告人时占君以借用该车两天为由,将车开走并将购车款据为已有。后于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时占君又将该车卖给前郭县育才街居民布和。并将此车交付给布和。被告人时占君诈骗作案四起,骗取人民币860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清洁巾码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8.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1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5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时占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罪次数多,数额大,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占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