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洪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栋,邵名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栋,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邵名扬,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滕州市。2011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栋、邵名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祥、王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栋、邵名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马洪栋先后五次将冰毒出售给王某、孙某、范某等人,共计2.53克;被告人邵名扬先后二次将冰毒出售给马洪栋、范某、孙某等人,共计0.3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9日下午三四时许,被告人马洪栋在滕州市某小区南门附近王某的车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克冰毒。2、2014年8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洪栋在滕州市某宾馆四楼电梯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0.2克冰毒。3、2014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洪栋将0.93克冰毒卖给范某,范某以代被告人马洪栋充游戏币的方式共计支付800元。4、2014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马洪栋在滕州市某宾馆门口,先后两次均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邵名扬0.2克冰毒,共计0.4克。5、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邵名扬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洪栋、孙某0.1克冰毒。6、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五六点钟,被告人马洪栋和范某与被告人邵名扬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先行支付200元,后被告人邵名扬在自己家中卖给被告人马洪栋和范某0.2克冰毒。另查明,2011年4月6日被告人邵名扬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1年8月10日止。还查明,案发后,滕州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马洪栋持有的冰毒5.63克;扣押被告人邵名扬吸食冰毒所使用的自制冰壶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洪栋、邵名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王某、范某、周某某、杜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交易金额明细单,本院(2011)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洪栋、邵名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栋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邵名扬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名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洪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邵名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冰毒5.63克、自制冰壶一个(现均存放在滕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 慧审判员 宗晓梅审判员 付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