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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财政宾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马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财政宾馆(原赤城温泉疗养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温泉度假村。法定代表人:高晓滨,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财政宾馆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半收取,应收2900元,由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晓梅审判员张守军代理审判员崔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祁立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