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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冯永生与临洮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生,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1号原告冯永生。被告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负责人:李宏伟,所长。委托代理人余志斌,教导员。原告冯永生不服被告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永生、被告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负责人李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志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永生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撤销处罚决定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永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永生负担。审 判 长  黄怀全审 判 员  裴书杰人民陪审员  靳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