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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保君与余秀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君,余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君,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农民。被执行人余秀菊,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保君与余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