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未隆柱申请魏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隆柱,魏丽萍,杨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未隆柱。被执行人:魏丽萍。被执行人:杨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魏丽萍、杨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丽萍、杨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故被执行人杨振、魏丽萍欠申请执行人未隆柱的欠款人民币2,070,000.00元、利息及本案执行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铁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