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路某某,男。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答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