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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元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7月5日出生。辩护人田英治,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田英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套牌号为湘G430**(实际车牌号为湘G868**)的红旗牌小型轿车,车上载着田某某,以68.87km/h-73.17km/h的速度在限速50km/h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张家界市公路局前路段时,撞到被害人田某某所骑脚踏三轮车尾部,致使田某某当场死亡。田某某打电话报警后,王某某留在现场直至被警察抓捕。2014年8月25日,被害人家属领到了被告人王某某给付的部分赔偿款35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胡某等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安葬协议、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刑事谅解协议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套用假牌的机动车在有限速标线标明的道路上超速行驶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知道有人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彦云人民陪审员  王玉海人民陪审员  杨雨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