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史子福与被告吉林市富京木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子福,吉林市富京木炭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史子福,男,55岁。委托代理人:牛元草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吉林市富京木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拉法镇拉法街。法定代表人梁京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子福与被告吉林市富京木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子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