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恢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世雄与何培雄、何培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雄,何培雄,何培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雄,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何培雄,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何培灿,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张世雄与被执行人何培雄、何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2)狮民初字第32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何培雄、何培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世雄款项251592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世雄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培雄、何培灿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25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