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根年与高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年,高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年,男,生于1955年12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高虎田,又名高智斌,男,生于1961年4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根年诉高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虎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虎田在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石家营信用社***账户有存款,被执行人高虎田之妻景明侠在凤翔县信用联社秦凤路分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虎田在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石家营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及被执行人高虎田之妻景明侠在凤翔县信用联社秦凤路分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