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云清与郭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清,郭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王云清,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郭洪海,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清与被告郭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清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