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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田国树与祁发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树,祁发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田国树,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祁发军,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树与被告祁发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树于2015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田国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英二��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祁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