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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罗海军与孔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军,孔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罗海军,男。被执行人:孔小东,男。申请执行人罗海军与被执行人孔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海军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孔小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小东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68000元,并承担了750元案件受理费和920元执行费,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