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于亚丽与王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丽,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于亚丽。被执行人王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亚丽与被执行人王印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