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雷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25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陵辉村*组村民。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10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陵辉村*组村民。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2005年订婚,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吴伟华(7岁)、吴伟博(4岁)。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有了孩子吴伟博之后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对原告不关心,怀疑原告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性吵架。2014年3月份被告将原告胳膊打伤,8月份被告用刀子威胁要将原告捅死,后经原告求饶,被告才罢手。2014年8月夫妻开始分居,被告一直威胁要将原告弄死,原告现已无法在这种恐慌之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吴伟博由原告抚养,孩子吴伟华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雷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其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吴某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从认识到现在感情一直好着哩。我没有打过她,生活中有争吵是正常的。被告吴某某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订婚,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2日婚生长子吴伟华,2011年1月22日婚生次子吴伟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3月和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4年8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份,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应互相关心,相互理解、信任,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矛盾,才能建立幸福和谐的家庭。本案原、被告结婚近十年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现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加强沟通、交流,增强互信,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和好仍然有望。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