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支行与绍兴市越农蔬果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支行,绍兴市越农蔬果专业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7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333号。负责人赵靖,经理。被告绍兴市越农蔬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仁渎村中亚工贸园科创楼2楼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绍兴市越农蔬果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傅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