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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非诉行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宝应县某管理局与周某某城建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非诉行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某管理局,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安宜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庆,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某某。宝应县某管理局与周某某城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宝非诉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应当按裁定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拆除橱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非诉行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俊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陶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