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黄秀虎、虞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秀虎,虞晓慧,江锦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一楼。代表人韦树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燊,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虎。被告虞晓慧。被告江锦辉。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黄秀虎、虞晓慧、江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为当事人双方和解创造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