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何秀芳与何秀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68-1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芳。被执行人何秀海。何秀芳与何秀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秀芳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秀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永贵审判员 王宏新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