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周振国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霞,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霞,女,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周振国,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霞与被执行人周振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