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少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陈某某,王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少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负责人刘玉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轩,陕西昌辉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源,西安轩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审原告陈某某,方新村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忠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轩、原审原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9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4.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小红代理审判员 马 玺代理审判员 刘 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