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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某美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美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296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某美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郝某与被告某美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长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某美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100元,剩余600元退还原告郝某。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