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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秦晓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军,秦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晓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保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7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秦晓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15年1月28日到济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的金钱义务217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保军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牟孝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