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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谢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育,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周育。被告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育诉被告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蒲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