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檀陈白与林卫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陈白,林卫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855号原告檀陈白,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香港德辅道西,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秋林、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卫平,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檀陈白与被告林卫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檀陈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陈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7元,撤诉减半收取2613.5元,由原告檀陈白负担。审 判 长 翁 昕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