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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洁璇、深圳市星润博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洁璇,深圳市星润博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7号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彩珊,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洁璇,女,汉族。被告深圳市星润博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洁璇。被告曾映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