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翠云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石湾铁场皇积精机电子厂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翠云,博罗县石湾铁场皇积精机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朱翠云,女,土家族。被执行人博罗县石湾铁场皇积精机电子厂。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铁场。申请执行人朱翠云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石湾铁场皇积精机电子厂仲裁纠纷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8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支付1817元、执行费。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821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