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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导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宗新与庄建兴、庄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新,庄建兴,庄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导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刘宗新。委托代理人黄红霞,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建兴。被告庄丽。委托代理人庄建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号红晋大厦***层。负责人凌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俐亮,该单位职员。原告刘宗新与被告庄建兴、庄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宗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红霞,被告庄丽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庄建兴,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宗新诉称,2013年12月11日23时10分许,庄建兴驾驶车主为庄丽的苏DYZ5**号轿车沿340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96公里500米处时,与由南往北步行横过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该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庄建兴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该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另外,庄丽为肇事轿车向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30011.6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行驶证、驾驶证;2、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检验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收费专用票据;3、合肥鸿跃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出具的证明、用工合同、运费结算单;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庄建兴、庄丽辩称,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都是交警部门认定的,我方没有意见;我方车辆投了保险,原告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庄建兴、庄丽提供以下证据:1、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2、行驶证、驾驶证。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司愿意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相关损失。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三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庄建兴驾驶的轿车系庄丽所有,由人寿财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事故发生后,庄建兴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9101.91元。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遭多发伤,其颅脑损伤遗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属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据此,原告主张:损失共计149092.5元,扣除庄建兴、庄丽赔付的19080.9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0011.6元。庄建兴就其垫付的款项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到庄丽的银行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庄建兴驾驶轿车时撞上步行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因庄建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承保轿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以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庄建兴、庄丽承担。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事故双方提供的就诊记录、医疗费收据,对原告主张的24868.5元予以支持。人寿财险公司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4天,每天18元,计432元。3、营养费,期限按鉴定意见90天,标准酌定15元/天,计1350元。4、误工费,期限按鉴定意见180天;原告就误工费标准提供了合肥鸿跃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到该单位工作,从事驾驶员工种,每月工资多劳多得,平均月收入6500元左右,自2013年12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假治疗,请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该公司和原告签订的用工合同(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生效日期为2013年9月1日,原告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运费结算单,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以上证据除因合肥鸿跃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实际向原告发放工资的证据,而对该公司关于原告月收入6500元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认定外,对其他证据本院均予认定,原告的误工费宜按江苏省道路运输业平均收入42557元/年计算,计20987元。5、护理费,期限按鉴定意见90天,标准酌定60元/天,计540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及鉴定之需,酌定800元。7、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按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原告的收入来源具有非农性质,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计65076元(32538元/年*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造成原告的损伤情况及事故责任,酌定5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23913.5元,并不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总限额,应全部由人寿财险公司赔偿。庄建兴的垫付款19101.9元,原告应予返还,为方便当事人,此款由保险公司从应当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直接返还到庄建兴指定的庄丽的银行卡,保险公司还应给付原告10481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宗新赔偿款104811.6元(款汇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账号:3211030651010000009628)、返还被告庄建兴垫付款19101.9元(此款汇入庄丽的银行卡,开卡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0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4168元,合计5218元,由原告负担126元,被告庄建兴、庄丽负担5092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与前述款项折抵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应给付原告109903.6元、返还庄建兴垫付款1400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蔚彤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符朝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XX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