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俞甦隽与崔喜新、庄怡萍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甦隽,崔喜新,庄怡萍,庄怡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俞甦隽。委托代理人路程,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洪波,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喜新。委托代理人庄怡萍。被告庄怡萍。被告庄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甦隽与被告崔喜新、庄怡萍、庄怡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甦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甦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甦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86元,减半收取计9,893元,由原告俞甦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