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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孙旺妮与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旺妮,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旺妮,又名孙瑞贤,男,汉族,1957年2月13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小保,主任。上诉人孙旺妮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孙旺妮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旺妮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旺妮和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孙旺妮撤回上诉和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孙旺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