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雨,刘云龙,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雨,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龙,男,1977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6号。负责人王成。上诉人张春雨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春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娇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