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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正所等人与自永和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正所,李利平,李某某,自永和,洪利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董正所,男性,汉族,42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申请执行人李利平,女性,汉族,31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自永和,男性,彝族,56岁,驾驶员,初中毕业。被执行人洪利军,男性,汉族,2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禄。申请执行人董正所等人与被执行人自永和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