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洪松与赵静、陈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松,男。被执行人赵静,女。被执行人陈健,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赵静、陈健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健在银行的存款23957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弥